华体会体育网站赞助国米:浙江省15条新政2月6日起实施!采矿权出让划定 “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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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自用多余砂石黏土需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处置,严禁擅自扩大采挖范围及违规处置砂石黏土。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等矿种直接出让采矿权,不适用综合勘查评价有关政策,且已设采矿权周边300米范围原则上不再布置各级财政出资勘查项目。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需协调消除勘查开采制约因素,保障矿业权人顺利进场作业。
《意见》指出,新建、改扩建及剩余储量可开采年限不低于1年的生产矿山,需按要求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可服务年限5年以上的大型相关矿山应推进智能化绿色矿山建设,中小型矿山则开展基础数字化矿山建设。支持矿山企业通过技术改造提升砂石土等矿产资源利用效率,开发利用伴生矿、尾矿等,
为进一步激发全省矿产勘查开发活力,大力推进重要矿产勘探开发和增储上产,保障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培育矿产勘查开发新质生产力,推动矿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地质找矿多元投入。逐步优化省级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工作项目资产金额的投入机制,地质工作项目部署重点向成矿条件好、地方财政投入大的地区倾斜,铜、金、萤石等战略性矿产找矿项目优先保障。鼓励各市、县(市、区)加大地质找矿投入;支持市、县(市、区)政府与社会资本共同开展战略性矿产及叶蜡石、地热、矿泉水勘查,参照财政出资勘查项目管理;允许合乎条件的企业和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开展战略性矿产调查,上述项目均纳入省找矿突破战略行动项目清单实施统一管理,勘查或调查成果归国家所有,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勘查或调查成果形成的勘查区块按照权限依法公开出让矿业权,其前期成本解决方法应当在出让公告载明。
(二)鼓励探矿权人快速勘查。鼓励探矿权人加大投入、加快勘查进度,一次性投入达到勘探的,勘查方案直接按勘探程度编审,不再编审普查或详查阶段勘查方案;已办理保留的探矿权有条件继续开展勘查工作的,支持办理探矿权延续后开展勘查。探矿权人开展综合勘查评价,按照实际发现的矿产(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等直接出让采矿权的矿种除外)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具备转采矿权条件的,依法依规办理“探转采”。
(三)鼓励就矿找矿盘活呆矿。鼓励矿山企业“探边摸底”,支持依法依规办理探矿权协议出让和综合勘查评价(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等直接出让采矿权的矿种除外),已设采矿权周边300米范围原则上不再布置各级财政出资勘查项目。鼓励各个地区对已注销战略性矿产矿业权及其周边区域重新设置出让矿业权。
(四)优化战略性矿产找矿空间。强化“三区三线”管控,严格落实矿产勘查开采差别化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全方面实施绿色勘查。对无法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的战略性矿产勘查区块和现有探矿权,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确保勘查空间符合生态保护红线有关要求。
(五)加大战略性矿产矿业权出让力度。多渠道拓展出让区块来源,鼓励地勘单位和矿山公司可以提供勘查区块建议,对提供勘查区块建议并采纳的地勘单位和矿山企业,年度地矿信用等级评价给予加分。鼓励各个地区加快战略性矿产矿业权出让,成功出让的,在全省地矿项目安排上给予倾斜。
(六)优化矿业权出让方式。探索战略性矿产探矿权出让方式由挂牌为主转向招标等多种方式,评标中要突出以往地质工作认识和判断、勘查工作方法手段、勘查经费投入和绿色勘查措施、矿产资源精深加工及下游产业配套等有关要求。扎实做好矿业权“净矿”出让工作,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消除制约勘查开采作业的各类因素,确保矿业权人能顺利进场实施勘查开采。
(七)强化建筑用石料采矿权管控。强化建筑用石料采矿权出让指标刚性约束,对辖区内已设采矿权剩余资源量可开采供应10年以上的县(市、区),原则上禁止新投放采矿权。强化无需设置采矿权情形的管理,对建设项目在批准作业区域和建设工期内因施工需要采挖砂石黏土的,各地要推动建立健全“谁批准、谁监管”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和“谁施工、谁负责”的建设实施工程单位直接责任机制,对本工程自用多余的砂石黏土,按规定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竞争处置。严禁擅自扩大施工范围采挖砂石黏土,擅自出售或以赠予为名处置采挖的砂石黏土。
(八)切实保障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矿业权人办理探矿权新立、变更、延续、“探转采”、保留等手续,无禁止性、限制性因素的,各地应及时依法办理,不得无依据扩大准入规模、安全距离等要求,不得擅自扩大核实意见范围。探索用地用矿联审机制。
(九)加强探矿权管理。各地要加大探矿权监督管理力度,督促探矿权人切实履行出让合同约定的义务,无正当理由未开展或者未实质性开展勘查工作的,探矿权期限届满时不予续期。涉及财政资金投入的矿业权,转让收益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十)培育矿业长期资金市场。鼓励社会资本、资源型企业和地勘单位成立法人公司,通过竞争方式获得矿业权。支持相关的单位发起成立找矿联盟,依法依规建立协同找矿、勘查成果信息共享、上下游产业合作等一体化发展机制,培育探、采、用一体化龙头企业。
(十一)全方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按照应建必建、全面建设的原则,新建、改扩建矿山和剩余储量可开采年限不低于1年的生产矿山,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快速推进智能化绿色矿山建设,可服务年限5年以上的大型矿山均应开展智能化绿色矿山建设,推动中小型矿山开展基础数字化矿山建设。
(十二)鼓励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支持矿山企业通过技术、工艺、装备改造和优化升级提高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开发利用共生矿(铅锌共生矿除外)、伴生矿、尾矿,各地要积极服务企业申请资源税减征或免征;对国家鼓励实行综合开发利用的矿产资源,符合可以减缴部分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商省级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落实矿业权出让收益减缴政策,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领先的地区,优先推荐创建自然资源节约集约示范县(市)。
(十三)大力推进资源基地建设。加快国家能源资源基地、国家规划矿区建设,加大基地内相邻矿区整合力度,强化整体勘查开发、产能提升、精深利用,引进优质产业,构建“探采一体、产业融合、绿色开发、集约节约”矿业发展新模式,形成“资源+产业”“产业+资源”整体发展格局。鼓励各个地区结合资源禀赋、产业高质量发展,积极开展资源基地建设(普通建筑用砂石土除外),对探索开展资源基地建设的地区,支持投放矿业权,并在全省地矿项目安排上给予倾斜。
(十四)鼓励矿业领域科学技术创新。快速推进科学技术创新平台建设,鼓励地勘单位、矿山企业等加强科学技术合作,提升现有部省科学技术创新平台能级,积极建设院士工作站、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探索跨区域的创新平台联盟,支持申报国家级省级重大科学技术项目。支持地勘单位和矿山企业申请超长期国债用于设备更新。鼓励地勘单位、矿山企业积极开展勘查、开发和矿区生态修复领域“人工智能+”探索。
(十五)加强科学技术人才培育和找矿成果激励。加快培育集聚勘查、开发、利用、矿区生态修复、矿业绿色低碳转型等领域创新型人才,梯次培育科学技术创新团队、科学技术创新领军人才和青年科学技术人才,科技项目向青年科学技术人才倾斜。加强地质找矿野外作业保障,加大对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激励力度,对找矿成果突出团队优先推荐评优评先,合乎条件的优先安排省级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工作项目,突出个人优先推荐申报专业方面技术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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